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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网挂上热搜的“法院裁定书”,究竟错在哪儿了?!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商裁判实务 Author 油菜花又开了

来源:民商裁判实务;作者:油菜花又开了

一颗小石子


2023年1月11日,本公众号推送了《司法有温度之: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诉法!?》一文。
对某法院12月30日作出的一份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提出了质疑,认为仅仅以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名称漏掉一个“市”字为由驳回起诉不当。
文章推送后随即被多家媒体号转载,甚至有媒体号未经授权私自转载。

  

 如同平静的湖面被扔了一颗小石子,引发了律师和法官的热议。
评论区争论激烈,既有律师认为应当驳回起诉的,也有律师认为不能驳回起诉的;既有法官认为可以驳回起诉的,也有法官认为不应该驳回起诉的。
能不能驳回起诉的问题,在律师之间、法官之间,以及律师与法官之间,是如此的意见不统一,可见这个问题的意见分歧好大。 

 

 


不是问题的问题


不知是故意,还是巧合,@山东高法于次日(12日)凌晨发送了一篇关于类似问题的推文。



12日,某法官微信群里也在讨论诸如:被告故意在欠条上签了同音字的名字,现在又以签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,不承认签名的这个人是他,法官应该怎么办?



群里的法官还翻出了几年前法院官网发布的文章,如:《以案释法|借款时故意把姓名写错?法官来给你支招了!》 《民事法官说|存心赖账,打欠条故意写错自己名字,法官如何处理?》


有位法官甚至还找出了以前写过的一篇《滕威 || 法官应对原告写错被告姓名行使释明权》



这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,但偏偏为何会时不常的被拿出来争论一番?

难道说法官一茬一茬地换,每换一茬就要争论一次?
看来我们的新老法官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传承了。
既然有人已经研究过这个问题,那就没有另起炉灶写文章解释的必要了。

叫不醒的人


讨论一个不值得讨论的问题挺无趣的,而且对于一个法官来说,如何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,应该是一个法官必备的基本素质。
试想,现行民诉法有291条、民法典有1260条,如果每位法官都对法律条文作出各自不同的理解,岂不是乱套了吗?



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是“明确被告”,而不是“准确的”或者“正确的”被告,其实就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。
法官还不至于连这几个词语的含义和区别都弄不清楚吧。

作为一名曾经的司法工作人员,可以理解当事人或律师曲解法律,但却无法接受一个法官曲解法律的事实。
每次遇到有法官这样或那样曲解法律的时候,都能感受到一种非司法工作人员所感受不到的痛苦和折磨——怎么可以这样解释呢,为什么要这样理解呢?
大概是因为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够准确了解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,故而对于法官的曲解意识不到有什么不妥。
而对于一名曾经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来说,真正让他感到痛苦的其实并不是法官曲解法律条文这件事本身。
绝大多数法律条文的含义并不十分深奥和复杂,正常水平的法官一般都能准确地理解和解读。
所以多数情况下,法官错误理解法律条文一般都不太可能是因为水平问题——这就是让人感到痛苦的地方——明明知道法律条文的原意,却偏偏要作出与原意不一致的解释。
真正睡着的人不可怕,可怕的是装睡的人,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。
所以,和一个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,是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口舌的。
但现在看来,也有不少律师认同应该驳回起诉的观点,这就有问题了,一个原本很清楚明了的事情,如今反而不清楚了。
假如用一句话就能把它说明白,我想应该会比写一篇论文的效果要好得多。

经过一番分析后发现,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问题,也不是一个阅读理解的问题,它其实就是一个逻辑问题。

何以见得,因为在你证明诉状上的被告名称少了一个字的时候,其实你就已经知道被告是谁了。
没有对的,哪来错的呢——所以,只要说是被告的名称错误,那就可以肯定不存在被告“不明确”的问题。
“被告”错误与“被告名称”错误,虽然不是同一概念,但即便是“被告”错误,它也不在被告“不明确”的范围之内——理由同上。
被告“不明确”的情形有且只有一种,那就是,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原告要起诉的这个“人”,既然没有这个“人”,自然也就无所谓“对”和无所谓“错”了。

所以,结论就是:当你在说被告“错”了的时候,其实你就已经“错了”。


说点题外的话


有人在留言评论区明确地说,裁定书的落款时间肯定是年底,这种操作一看就是年底为了结案。

还有人理直气壮地说,“要结案,要结案,要结案”——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人是法官,而且是裁定驳回过此类起诉的法官。

作为一名法官,在任何时候、遇到任何事情,都要找准自己的定位、把稳自己的方向——不要因为出发的太久,就忘了来时的路。

我们苦读十多年,考大学,过司考,千军万马过独木桥,难道就是为了有一天能够在一间屋子里,坐在办公桌前,摆弄电脑结个案吗?
在大学里,有法学老师教过你结案了吗?

每一个人,在任何一个位置上,都有他存在的意义和价值,作为法官就要实现法官的意义和价值,这才是你应该做的。

如何实现法官的意义和价值,也是需要你认真考虑的。
《司法有温度之: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诉法!?》一文的目的,并不在于针对某一份裁定书的对错。
只不过碰巧拿它做了个例子,如果没有这份裁定书,也会有其他的裁定书、判决书。


身为法官,不要等到坐在了被告人席上才明白过来:自己当初应该成为怎样的一位法官。
真到那个时候,就已经太迟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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